國家計委印發《關于編制、審批境外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的通知
(1991年8月17日)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海外投資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1]13號文)的要求,經同有關部門商議,我們制定了《關于編制、審批境外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告我委。
附
《關于編制、審批境外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海外投資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1]13號),做好境外投資項目的科學論證工作,使項目投產后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國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到境外的國家或地區(含港澳地區和蘇聯、東歐各國)以投資、購股等方式舉辦或參與舉辦的非貿易性項目。我境外企業(含中方控股和以中方資本為主的境外企業)以在境外籌措的資金在境外再投資舉辦或參與舉辦的非貿易性項目,如涉及國內擔保、產品返銷等需國家綜合平衡問題的,或雖然不涉及國家綜合平衡,但其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含三千萬美元)或前往未建交國家和敏感地區投資的,也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舉辦境外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個階段。對小型項目和投標購股或其他競爭性投標的項目,可以根據情況將兩個階段合并進行。
第四條 項目建議是中方投資者向審批機關上報的文件,主要是從宏觀上論述項目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是立項的依據。其內容包括:對擬建項目的目的、投資方式、生產條件與規模、中方投資金額及投入方式、資金來源、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等方面作出的初步測算和建議。
第五條 上報項目建議書之前,按項目的隸屬關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就擬建項目征求我駐在國(或地區)使領館的意見,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需征求外交部的意見。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才能進行以編制可行研究報告為中心的各項工作。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合作有關各方共同編制(投標購股或其他競爭性投標項目可由中方投資者單獨編制),或者委托國內外有權威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或咨詢,并為有關各方所確認。
第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合作各方對擬建項目在經濟、技術、財務以及生產設施、管理機構、合作條件等方面達成一致意見的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的各有關要素進行認真的全面的調查研究和綜合論證,具體論證項目在經濟、財物上的合理性、盈利性,技術上的先進性、適用性、可靠性。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為擬建項目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報告內容必須實事求是,對各種不同的方案進行比較論證,提供的數據資料準確可靠,符合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對項目的建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要進行風險性分析并留有余地。
第八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是一項嚴肅的決策性工作,審查機關必須嚴格按程序認真審核,進行綜合平衡,決定是否批準。對重大的限額以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委托國內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批準,對外不得簽署有約束力的文件。
第九條 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有關各方簽訂項目合同、章程及協議的主要依據。所簽訂的合同、章程及協議如與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原則不相符合,應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十條 中方投資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含一百萬美元)的項目以及雖在一百萬美元以下,但需向國家申請資金,或其境外貸款需國內擔保,或產品返銷國內等需國家綜合平衡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項目的隸屬關系,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劃部門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國家計委,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中方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含三千萬美元)的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一條 中方投資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國家綜合平衡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比照限額以上項目的審批辦法,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分別審批的辦法指定綜合部門進行審批;其中前往未建交國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區投資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送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上述項目審批后均報國家計委備案。國務院管理的公司和國家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投資的非貿易性項目,一律報國家計委審批。
第十二條 我境外企業調整企業生產經營方向、規模、增資、變更股本或撤銷項目等,均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若增資額加原投資額超過規定限額,應報國家計委審批或由國家計委初審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由國家計委審批的項目,除有特殊情況外,要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送審文件之日起六十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中方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國家計委應在六十天內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