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
開展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試點的通知
江蘇、浙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強化政府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監管,探索工程監理企業參與監管模式,我部決定開展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標
通過開展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試點,探索工程監理服務轉型方式,防范化解工程履約和質量安全風險,提升建設工程質量水平,提高工程監理行業服務能力。適時總結試點經驗做法,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模式,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試點范圍
(一)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
(二)浙江省臺州市、衢州市;
(三)廣東省廣州市空港經濟區、廣州市重點公共建設項目管理中心代建項目。
三、試點時間
試點自2020年10月開始,為期2年。
四、試點內容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工程監理企業提供建設項目重大工程風險識別和控制服務。
(一)服務定位。監理巡查服務是以加強工程重大風險控制為主線,采用巡查、抽檢等方式,針對建設項目重要部位、關鍵風險點,抽查工程參建各方履行質量安全責任情況,發現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隱患提出處置建議。主要服務內容包括:市場主體合法、合約有效性識別;危大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巡查;特種設備、關鍵部位監測、檢測;項目竣工環節巡查或抽檢等。
(二)能力要求。承擔監理巡查服務企業應具有監理綜合或專業甲級資質,具有施工現場信息化監管手段和工程監測檢測控制能力,并熟悉該區域地方標準和政策文件。監理巡查服務企業委派的項目負責人應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或注冊建造師資格。
(三)購買主體。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的主體是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單位或承擔建設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四)購買方式。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承接企業。服務費可按照“薪酬+獎勵”的方式在政府購買服務中統籌安排。
(五)成果應用。委托單位應通過合同約定授權監理巡查服務企業,為其提供盡職履約必要條件。建設工程參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監理巡查工作的正常開展。監理巡查服務企業應根據合同約定,公平、公正、獨立開展巡查業務。巡查結果可作為參建單位履約評估的依據。
(六)履約評估。強化績效管理,加強對監理巡查服務企業的履約監督,保證監理巡查結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完善履約評估機制,拓寬履約評估應用,探索建立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企業“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
五、試點要求
(一)制定實施方案。試點地區應編制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試點實施方案,包括任務清單和責任分工、時間安排等。試點方案可結合本地區、項目實際,細化調整試點時間、能力要求、購買主體、購買方式、成果應用、履約評估等方面要求。請于2020年9月30日前將本省試點方案匯總后報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二)強化組織保障。試點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實施力度,強化工程履約和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確保試點實施方案確定任務落地見效。實施中注重總結試點工作經驗。試點過程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與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