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24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月2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18年1月22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 勘察、設計、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建筑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境衛生、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建立健全協調保障機制,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及單位加強執法能力建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可以委托給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履行職責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等建筑工程參建單位及其人員,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保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并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供必要技術支撐。
第七條 鼓勵施工單位投保安全生產商業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及行業協會參與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救援工作。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等各階段的安全生產協調職責,在與參建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并督促落實。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同時存在兩家以上施工單位的,建設單位可以與其中一家施工單位約定,由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履行總協調職責,同時與其他施工單位約定其服從履行總協調職責施工單位的協調管理。
第九條 建筑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筑工程定額,綜合評估工程規模、施工工藝、地質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后,科學合理確定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并將上述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及合同的實質性要求。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后,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壓縮;確需調整工期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論證。調整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以及招標文件時,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安全生產費用的總額及支付辦法。
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轉入施工單位設立的安全生產費用專戶。
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產費用尚有結余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回。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類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以及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樁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施工現場周邊可能被損壞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進行安全鑒定和監測,并將安全鑒定和監測結果提供給施工、監理等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督促參建相關單位按照要求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章 勘察、設計、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因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部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議。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監理等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對設計文件的結構安全和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審查,并承擔審查責任。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按照合同約定合理配備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的,還應當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對每個監理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并如實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每周至少組織開展1次安全生產檢查,每周至少主持召開1次工地例會。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巡查。
總監理工程師在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組織的檢查中被發現一年內3次不在施工現場的,應當被視為履職不到位。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第十九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施工時,監理單位應當實行旁站監理。需要驗收的,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應當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合格。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全區建筑起重機械管理信息平臺,并免費提供服務。
檢測單位應當將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實時上傳至全區建筑起重機械管理信息平臺。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的動態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費用專戶。
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定期報告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實行專業分包的,分包單位承擔安全生產主要責任,總承包單位承擔安全生產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實行勞務分包的,勞務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承擔安全生產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違法進行勞務分包或者對勞務分包單位不實施安全生產管理的,由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承擔主要責任;勞務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勞務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按照合同約定合理配備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含有安全技術措施的施工組織設計并及時報送監理單位審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還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及時報送監理單位審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對每個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并如實做好記錄;因重大節假日及惡劣天氣條件暫時停止施工的,在復工前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全面檢查。
施工現場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單位及時將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記錄和書面整改報告提交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查。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每周至少組織開展1次安全生產檢查。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巡查。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組織的檢查中被發現一年內3次不在項目現場的,應當被視為履職不到位。有正當理由除外。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全過程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前,對施工現場項目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二)施工過程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開展帶班檢查,并如實做好記錄;
(三)施工完成后,根據需要進行檢測驗收。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采用視頻、音頻、會議等多種形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留存證明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建筑工程實際情況,編制項目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計劃,明確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增加抽查次數:
(一)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項目;
(二)存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重點部位和環節的項目;
(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較多的項目;
(四)其他應當增加抽查次數的項目。
第三十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開展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應當根據項目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計劃,按照分級分類、突出重點的原則,隨機確定待查建筑工程項目、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除依法應當保守的秘密外,檢查結果應當予以公開。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將參建單位及個人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現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等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信息歸集到國家、自治區有關信用信息登記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公共資源交易、金融、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工程項目審批、國有土地出讓、工程招標投標、證券融資以及財稅政策支持等方面,對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編制工程概預算以及招標文件時,未將安全生產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
(二)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安全生產費用的總額及支付辦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監理單位未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對每個監理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并如實做好記錄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檢測單位未將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實時上傳至全區建筑起重機械管理信息平臺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費用專戶;
(二)未將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定期報告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對每個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并如實做好記錄;
(二)因重大節假日及惡劣天氣條件暫時停止施工的,未在復工前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全面檢查。
第三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