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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2-01-17 17:33:04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令第46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的決定》已經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12月29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機構條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逐步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揮工程)防護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

  (六)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

  三、在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揮工程)防護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 13 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已經第9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制度。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施工圖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

  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等活動,以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為依據。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機構條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審查機構是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機構名錄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審查機構按承接業務范圍分兩類,一類機構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范圍不受限制;二類機構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模劃分,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一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并在本審查機構注冊;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本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建筑專業不少于3人,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

  承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具有主持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結構專業設計的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

  (四)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第八條 二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乙級以上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并在本審查機構注冊;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本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建筑、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

  (四)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但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送審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定。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不得壓縮合理審查周期、壓低合理審查費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機構提供下列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圖;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

  (四)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

  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5個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0個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

  以上時限不包括施工圖修改時間和審查機構的復審時間。

  第十三條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在全套施工圖上加蓋審查專用章。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審查機構應當在出具審查合格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不合格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意見告知書及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企業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復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施工圖審查應當有經各專業審查人員簽字的審查記錄。審查記錄、審查合格書、審查意見告知書等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執業注冊繼續教育。

  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

  第十八條 按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二)是否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四)是否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五)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是否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

  (七)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審查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查人員是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文件和資料,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審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審查情況統計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施工圖審查情況進行統計,并將統計信息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施工圖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審查機構報告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注冊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審查機構列入名錄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六)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七)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終身不得再擔任審查人員;對于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的審查人員,還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一)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實送審資料的;

  (三)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建設單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還應當依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機構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審查機構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2004年8月23日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