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工作,持續深化市本級財政“放管服”改革,現就《南寧市財政局關于明確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投資評審有關問題的通知》(南財投審〔2019〕11號)、《南寧市財政局關于深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結算評審“放管服”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南財投審〔2020〕52號)中關于項目評審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凡通過招標采購的貨物類項目(不含軌道項目),不論項目評審類型,不分金額大小,原則上不再納入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業務受理范圍。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招標采購、簽訂合同、驗收貨物,取得合法票據,作為入賬依據。
二、凡屬信息化類項目,均按《南寧市財政局關于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開展財政評審的通知》(南財經〔2021〕98號)相關規定執行,原則上采用預算(中標價)包干的方式,結算不再納入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業務范圍。南財經〔2021〕98號文執行之前,凡未報我局評審招標控制價、預算的信息化項目,項目結算時均按南財投審〔2020〕52號文明確的限額以下項目管理規定辦理,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不再受理此類項目結算評審業務。
三、工程項目的概算、預算、招標控制價實行編制和評審分開,編制及發布由建設單位負責。凡報審此類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報審前應按國家、自治區現行工程量清單計量與計價規范完成概算、預算、招標控制價、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工作,相關工程量計算與組價工作底稿、詢定價記錄、成果文件等作為項目評審所需資料,在項目報審時一并提交。建設單位可委托造價咨詢機構開展編制工作,須在服務當期的南寧市政府投資項目協審服務單位中選擇,委托服務費可列入項目成本,但不得高于服務當期簽訂的框架協議范本合同計費標準。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本通知為《南寧市財政局關于明確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投資評審有關問題的通知》(南財投審〔2019〕11號)、《南寧市財政局關于深化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結算評審“放管服”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南財投審〔2020〕52號)的補充規定,其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五、本通知由南寧市財政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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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財政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