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市)財政局,區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意見》(桂發〔2018〕10號)以及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財庫〔2022〕1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現就做好政府采購支持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降低或免收投標(響應)保證金。采購文件要求供應商提交投標(響應)保證金的,投標(響應)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綜合考慮項目情況、供應商資信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選擇是否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誠信供應商免收投標(響應)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
(二)降低履約保證金。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5%,對中小企業收取的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2%。采購人可根據供應商的資信等情況減免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履約保證金減免從其規定。
(三)推進電子化采購降低采購成本。全面推進全流程電子化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降低其投標(響應)成本。
(四)規范保證金收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以及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采購文件未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不得將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采購合同的條件。
(五)及時退還保證金。收取的投標(響應)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應及時退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或未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的履約保證金。
二、提高合同預付款比例
(一)提高對中小企業預付款比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采購人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比例的,對中小企業合同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50%;項目分年度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于項目年度計劃支付金額的30%;采購項目以人工投入為主的,可降低預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沒有約定預付款的,經供應商申請采購人可支付預付款。對于未實行預付款的政府采購項目,鼓勵采購人在合同中明確首付款支付比例。
(二)加快采購預付款支付。政府采購預付款應在合同、擔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備實施條件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預付款從其規定。
三、加快合同簽訂和資金支付進度
(一)加快合同簽訂進度。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中標(成交)結果。采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5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二)加快資金支付進度。采購人應當在項目完成且收到供應商驗收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履約驗收;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項目,應在收到發票后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進行審計作為支付供應商款項的條件。加快采購資金支付進度,對于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鼓勵采購人一次性全額支付給供應商。采購人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等為由延遲付款。
四、提高對小微企業的價格評審優惠幅度
(一)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價格評審優惠政策。對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的貨物、服務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給予20%的價格扣除優惠,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向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予以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
(二)政府采購工程價格評審優惠政策。政府采購工程的價格評審優惠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轉發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采〔2021〕7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五、提高中小企業預留份額采購比例
(一)統籌預留采購份額比例。各級預算部門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由主管預算部門統籌預留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份額。通過“政采云”平臺申報采購計劃時,采購人應當填寫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
(二)規范采購預留比例。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當全額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階段性提高預留比例。對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原則和統一質量標準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階段性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由30%以上提高到40%以上。
(四)嚴格執行預留份額采購。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政采云”平臺政府采購任務書中的預留份額實施政府采購。政府采購工程應在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關政策的基礎上,根據項目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等合理劃分采購包,積極擴大聯合體投標和大企業分包,降低中小企業參與門檻。
六、優化政府采購金融服務
(一)全面推廣“政采貸”業務。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全面推廣線上“政采貸”業務,實現廣西政府采購系統與人民銀行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的系統對接,加大對中小微企業金融支持力度和信貸投放力度,提高政府采購中標的中小微企業融資的便利性和時效性,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
(二)探索建立預付款保函制度。采購人與中小微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微企業支持。允許中標供應商委托金融機構出具預付款保函,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因素,按照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項,以緩解中標供應商運營壓力和資金壓力。
(三)探索建立履約保函制度。鼓勵政府采購貨物和貨物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因素,中標供應商為中小微企業的,允許供應商以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采購人不得拒收,以減少中小微企業的資金占用,降低財務成本。
七、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
嚴格落實信息公開主體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規定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和其他相關媒體上分別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凡是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政府采購信息一律免費,信息發布單位對其發布信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通過政府采購電子賣場實施的小額零星采購和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外,按項目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均應當公開政府采購意向,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時間應當盡量提前,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公告發布前30日。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政策,建立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檢查制度,加大檢查結果利用力度。要建立政府采購年度透明度評估發現問題的整改機制,對財政部反饋評估結果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對問題突出的地區進行約談,不斷提高政府采購信息透明度。
八、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
持續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項壁壘,充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競爭。持續清理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通過限定供應商資格、設置需求指標等方式指定或變相指定特定供應商,排斥或變相排斥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新成立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排斥或變相排斥特定區域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違規設立供應商庫,強制進入特定有形場所交易并通過本地注冊、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等要求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等對供應商資格進行限定,指定購買特定國家或地區品牌的產品,指向內資或外資企業產品等做法。
九、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期限內的質疑函。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同時,應當將新的中標(成交)結果進行公告或書面告知所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各級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保證程序合法。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正確適用和區分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情形,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市縣財政部門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和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和業務指導,穩步推進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持續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質量。各級主管預算單位要充分認識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壓實工作責任,做好中小企業預留份額和采購具體情況的信息公開等工作,確保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要求落實到位。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22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