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進建筑師負責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建市設函〔2017〕62號
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充分發揮建筑師主導作用,推進建筑師負責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建筑方針,推進建筑師負責制,充分發揮建筑師主導作用,鼓勵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明確建筑師權利和責任,提高建筑師地位,提升建筑設計供給體系質量和建筑設計品質,增強核心競爭力,滿足“中國設計”走出去和參與“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的需要。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引領和市場培育,將國際通行做法與我國的國情相結合,注重運用經濟手段和法治辦法加強對建筑師負責制的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尊重工程建設的內在要求,明確企業主體地位,最大程度激發建筑師活力和創造力,依據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促進工程建設水平和效益提升,統籌兼顧,重點突破,在有條件的地區的民用建筑工程中逐步推進建筑師負責制。
(三)總體目標。推進民用建筑工程全壽命周期設計咨詢管理服務,從設計階段開始,由建筑師負責統籌協調各專業設計、咨詢機構及設備供應商的設計咨詢管理服務,在此基礎上逐步向規劃、策劃、施工、運維、改造、拆除等方面拓展建筑師服務內容,發展民用建筑工程全過程建筑師負責制。
二、構建建筑師負責制組織模式
(四)建筑師負責制。建筑師負責制是以擔任民用建筑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的注冊建筑師(以下稱為建筑師)為核心的設計團隊,依托所在的設計企業為實施主體,依據合同約定,對民用建筑工程全過程或部分階段提供全壽命周期設計咨詢管理服務,最終將符合建設單位要求的建筑產品和服務交付給建設單位的一種工作模式。
(五)建筑師的服務內容。建筑師依托所在設計企業,依據合同約定,可以提供工程建設全過程或部分以下服務內容:
1、參與規劃。參與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統籌建筑設計和城市設計協調統一。
2、提出策劃。參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開發計劃的制定,確認環境與規劃條件、提出建筑總體要求、提供項目策劃咨詢報告、概念性設計方案及設計要求任務書,代理建設單位完成前期報批手續。
3、完成設計。完成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技術設計和施工現場設計服務。綜合協調把控幕墻、裝飾、景觀、照明等專項設計,審核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圖深化設計。建筑師負責的施工圖技術設計重點解決建筑使用功能、品質價值與投資控制。承包商負責的施工圖深化設計重點解決設計施工一體化,準確控制施工節點大樣詳圖,促進建筑精細化。
4、監督施工。代理建設單位進行施工招投標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服務,對總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和指定服務商履行監管職責,監督工程建設項目按照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協助組織工程驗收服務。
5、指導運維。組織編制建筑使用說明書,督促、核查承包商編制房屋維修手冊,指導編制使用后維護計劃。
6、更新改造。參與制定建筑更新改造、擴建與翻新計劃,為實施城市修補、城市更新和生態修復提供設計咨詢管理服務。
7、輔助拆除。提供建筑全壽命期提示制度,協助專業拆除公司制定建筑安全綠色拆除方案等。
(六)對合同雙方的要求。實行建筑師負責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與設計企業、總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和指定服務商的合同中明確建筑師的權力,并保障建筑師權力的有效實施。
建筑師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執業,公正處理社會公眾利益和建設單位利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時向建設單位匯報所有與其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信息,保證專業品質和建設單位利益。
(七)保障建筑師合法權益。借鑒國際通行成熟經驗,探索建立符合建筑師負責制的權益保障機制。建設單位要根據設計企業和建筑師承擔的服務業務內容和周期,結合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等要素合理確定服務報酬,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及時支付,或者采用“人工時”的計價模式取費。建筑師負責制服務收費,應納入工程概算。倡導推行建筑師負責制職業責任保險,探索建立企業、團隊與個人保險相互補充機制。
(八)明確相關法律責任和合同義務。建筑師在提供建筑師負責制的項目中,應承擔相應法定責任和合同義務,因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設計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并有權向簽章的建筑師進行追償。建筑師負責制不能免除總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和指定服務商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義務。
三、統籌協同推進建筑師負責制
(九)完善管理制度。積極開展建筑師負責制試點工作,試點地區和企業要先行先試,實行建筑師負責制的項目,可試行建筑師對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并承擔審查責任,政府有關部門將其作為審批依據,簡政放權,壓縮審批時限,具備條件的可以將審批制調整為備案制或采用承諾審批。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管理和技術標準體系建設,編制合同示范文本和服務手冊,提高建筑師負責制管理水平。
(十)加快培養人才隊伍。要完善注冊建筑師考試大綱與繼續教育內容,增加適應建筑師負責制相關內容,強化注冊建筑師執業實踐。開展建筑師負責制設計企業要加快培養建筑師團隊中管理型人才,強化建筑師統籌專業設計能力、綜合組織協調能力和交流溝通能力,增強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及工程造價等的把控能力,鼓勵建筑師參與項目管理培訓,增加項目管理實踐,全面提升項目管理能力,提高市場對建筑師負責制的認可度。
(十一)加強企業組織建設。開展建筑師負責制的設計企業,要調整和完善企業組織結構、專業設置和人員結構,積極整合社會資源,加快形成全過程管理于一體,技術、經濟、管理和組織密切結合,具有綜合服務能力的組織體系。要建立和完善包括質量管理、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和風險管理等管理體系,為建筑師負責制的實施提供保障。
(十二)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要積極開展建筑師負責制國際化研究,加強建筑師負責制國際化交流,擴大國際化視野,提高國際化素養,從管理方式、組織模式、技術標準、人員素質等方面與國際接軌。要大力支持設計企業到國際市場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實踐建筑師負責制。
四、加強組織實施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建筑師負責制推進工作,創新工作機制,統籌制定整體推進計劃,積極引導促進。可結合本地實際,適時出臺推進工作實施細則或指引,將工作落到實處。
(十四)強化示范引領作用。要支持試點地區開展建筑師負責制試點工作,從試點企業和試點項目入手,培育一批骨干企業,發揮示范引領帶動作用。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總結推廣成功經驗,擴大建筑師負責制的影響力。
(十五)倡導誠信服務。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建筑師職業道德守則,建立建筑師負責制誠信執業平臺和數據庫,構建建筑師負責制企業和個人誠信檔案,收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探索建立建筑師負責制收費原則與保險體系,加快形成信用體系、工程保險及個人資信等相關配套制度,強化行業監督。
(十六)采取多種形式的鼓勵措施。要支持設計企業和建筑師積極開展建筑師負責制業務,對擔任過建筑師負責制的建筑師,經申請可以減免繼續教育學時要求,并在國際互認、評優評獎中,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
(十七)積極發揮行業組織作用。要充分發揮行業學會、協會橋梁紐帶作用,鼓勵行業組織積極反應訴求,協助政府開展相關政策研究,組織培訓,開展交流,助推建筑師負責制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