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1
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2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7〕1號)施行以來,對促進PPP項目各方誠實守信、嚴格履約,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推動PPP市場公平競爭和規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加強和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信息公開工作,我們組織修訂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
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信息公開工作,促進PPP項目參與方誠實守信、嚴格履約,保障公眾知情權,推動PPP市場公平競爭、規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納入PPP綜合信息平臺的PPP項目及其參與方信息公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PPP綜合信息平臺是指由財政部建立的全國PPP綜合信息管理和發布平臺。
本辦法所稱PPP項目參與方包括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金融機構、項目公司、咨詢機構、專家等。
第四條 PPP項目信息和PPP項目參與方信息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指導、監督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PPP項目信息和PPP項目參與方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PPP項目參與方應落實責任,在PPP綜合信息平臺真實、完整、準確、及時錄入、更新PPP項目信息及PPP項目參與方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儲備清單中擬采用PPP模式實施的項目(以下簡稱儲備清單項目)應當公開項目概況、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實施機構、發起情況、項目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基礎信息。
納入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管理庫的PPP項目(以下簡稱管理庫項目)應當公開基礎信息以及準備階段、采購階段、執行階段相關信息。
社會資本、金融機構、咨詢機構和專家等PPP項目參與方應當公開其基本信息、參與PPP項目情況等信息。
第八條 管理庫項目準備階段應當公開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立項信息,包括計劃開發年度,新建或改擴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供地方案批復、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初步設計批復等;
(二)績效管理信息,包括績效目標、績效指標體系、付費機制等;
(三)物有所值信息,包括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及審核意見等;
(四)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信息,包括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及審核意見等;
(五)實施方案信息,包括經審核通過的實施方案及審核意見等;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 管理庫項目采購階段應當公開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資格預審信息,包括項目資格預審公告及文件、資格預審文件評審結論性意見等;
(二)項目采購信息,包括項目采購方式、(預)中標或成交結果公告、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等;
(三)合同簽署信息,包括PPP項目合同審核批準情況、政府方授權文件調整更新情況、已簽署的PPP項目合同等;
(四)采購階段方案調整情況,包括采購前調整的實施方案及審核意見、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及審核意見、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及審核意見,采購后財政支出責任信息等;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 管理庫項目執行階段應當公開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信息,包括中標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基本信息、項目公司股權結構、增減資情況說明、履約保證措施等;
(二)項目融資信息,包括融資機構、金額等;
(三)履約信息,包括項目建設信息、績效管理信息、項目公司運營信息、合作期間重大事件、合同變更信息、項目移交信息等;
(四)財政實際支出信息,包括項目投資竣工決算數、財政實際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錄入與公開方式
第十一條 儲備清單項目信息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錄入、更新。管理庫項目準備階段、采購階段的信息主要由項目實施機構、本級財政部門錄入、更新;執行階段的信息主要由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公司(未設立項目公司的為社會資本)、金融機構、本級財政部門錄入、更新。
社會資本、金融機構、咨詢機構和專家等PPP項目參與方信息主要由各參與方在PPP綜合信息平臺相關模塊錄入、更新。
第十二條 PPP項目信息公開的方式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PPP項目參與方應當落實責任,按要求在PPP綜合信息平臺錄入PPP項目信息。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應對PPP項目參與方所錄入的項目信息進行確認,并對本級所公開PPP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三條 主動公開的項目基礎信息在項目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納入儲備清單后公開;主動公開的項目準備階段信息在項目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并納入管理庫后或進入執行階段后公開;主動公開的項目采購階段信息在參與方錄入后公開,或在項目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進入執行階段后公開;主動公開的項目執行階段信息在參與方錄入后公開,或在相關事項完成后次年4月30日前公開。退出管理庫的項目將保留項目相關信息并顯示處于已退庫狀態。
第十四條 除主動公開的項目信息及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其他PPP項目信息適用依申請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申請獲取相關項目信息。
依申請公開項目信息的申請要求、申請程序、答復時間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PPP項目參與方信息公開的方式為主動公開。PPP項目參與方信息錄入主體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主動公開的PPP項目參與方信息在錄入PPP綜合信息平臺后公開。
第十六條 主動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和PPP項目參與方信息實行動態調整機制,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以下簡稱財政部PPP中心)可根據政策法規、行業發展、監管要求、市場需求等變化情況,就主動公開信息條目、錄入主體、公開時點等提出動態調整建議,經財政部同意后,及時在財政部PPP中心官方網站(www.cpppc.org)上公布。
第十七條 PPP項目信息和PPP項目參與方信息中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其他不予公開情形的信息,可按規定不予公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本級PPP項目信息公開情況的跟蹤管理,組織、協調PPP項目參與方及時錄入、更新和公開項目信息。省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對管理庫本地區全部PPP項目信息錄入、更新和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處于準備、采購階段的管理庫項目,項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過6個月;處于執行階段的管理庫項目,項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2個月。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項目信息的,PPP綜合信息平臺將自動顯示項目處于停滯狀態,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督促項目相關參與方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
對于未納入管理庫自行以PPP名義實施的項目,以及違反本辦法信息公開管理要求且未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項目,不得安排PPP項目相關財政資金。
第二十條 經查實PPP項目參與方未按照規定錄入、更新信息或存在其他不當情形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可按相關規定將項目從項目庫中清退,并對PPP項目參與方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財政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PPP項目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建立與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的PPP項目信息共享機制,主動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PPP項目信息公開情況向PPP項目參與方提供反饋意見,PPP項目參與方應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國際多雙邊貸(贈)款機構參與的PPP項目,涉及該機構的相關信息公開適用該機構信息公開管理相關規定。按規定可以公開的信息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項目實施機構指定相關國內參與方代為錄入、更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7〕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