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建設工程造價員的管理,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素質,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3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內建設工程造價員的資格管理。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工作是指建設工程概(預)結算、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查、咨詢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員是指經過全區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造價員資格證書》),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造價員”)。
《造價員資格證書》是造價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資格證明。造價員必須遵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43號令)的有關規定從業。
第三條 造價員從業資格制度是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基礎,造價員著重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和考核。
第四條 全區建設工程造價領域實施造價員從業資格制度。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有關單位、部門和中介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造價員從業資格。
第五條 全區建設工程造價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在自治區建設廳的指導、監督下,由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和廣西建設廳職工培訓中心(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共同負責組織實施。其中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由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具體負責;造價員從業資格的培訓、考試、繼續教育工作由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和廣西建設廳職工培訓中心(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分工負責、共同組織實施。
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協助做好造價員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證書的取得
第六條 造價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區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卷。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本自治區造價員資格證書分為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四個專業,其考試科目為《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和《工程計量和計價實務》(案例)兩個科目。其中《工程計量和計價實務》按專業不同分為《建筑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安裝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市政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和《園林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四個科目。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考試按《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大綱》命題。
造價員資格考試具體的報名和考試時間在“廣西工程建設標準造價信息網”(www.gxzj.com.cn)上公布。
第七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年齡在65周歲以下(以本年度考試報名截止日期為準),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員資格考試:
(一)工程造價專業、工程(建筑)經濟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其他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在崗從事工程造價工作滿一年;
(三)具有工程、經濟專業初級以上職稱(含初級)
(四)不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但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在施工、設計、經濟管理部門工作,并連續在崗從事概預(結)算文件編、審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取得自治區建設廳頒發的《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關鍵崗位預算員證書》者;
第八條 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上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知識》、《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兩科合格者;或申請增項專業的,可申請免試《工程造價基礎知識》,經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免試。
第九條 申請參加造價員資格考試,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廣西<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報名表》(網上下載);
(二)申請人學歷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查驗原件);
(三)申請人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四)申請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二張。
申請參加增項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用已有的造價員資格證書復印件(查驗原件)代替本人學歷證書;申請免試的人員應提供本人學籍證明,或造價工程師兩個相關科目考試合格證明等原件(并留復印件存檔)。
第十條 我區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概、預(結)算編審人員資格證書”向“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的換發工作,由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報考造價員資格全區統一采用網絡報名方式。考生到“廣西工程建設標準造價信息網”(www.gxzj.com.cn)上進行網上報名后,按照提示打印報名表,經所在單位簽署審核意見后集中到單位所在地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報名確認。
造價員資格考試合格者,可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業資格印章。
第十二條 造價員資格考試考務、考前培訓,自治區建設廳委托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和廣西建設廳職工培訓中心(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章 資格證書的管理和驗證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在自治區建設廳的指導下,委托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統一印制,證書首頁發證單位欄加蓋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公章,簽發單位加蓋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鋼印。
第十五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編號編排(共10位代碼):第一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簡稱“桂”,第二、三位為發證年份的后兩位數,第四位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統一編排(為地區號,參照廣西機動車牌照順序,“A”為南寧,“B”為柳州,以此類推),第五位為專業代號(其中,“J”為建筑工程;“A”為安裝工程;“S”為市政工程;“Y”為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后五位為證書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十六條 造價員專用章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中價協規定的統一格式制作。專用章為長方型規格,長48mm,寬17mm。橫排4行,第1行為專用章名稱(即“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第2行為姓名(字間空一格),第3行為資格證書編號。第4行為造價員從業單位名稱。
第十七條 資格證書和專用章應由本人保管。證書或專用章遺失,本人需在相關媒體刊登遺失啟事,并攜《廣西壯族自治區〈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章)遺失補辦申請表》(網上下載)和遺失啟事,經所在地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實后,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證(章)補辦手續。
第十八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每兩年進行一次驗證。驗證工作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統一組織。
第十九條 驗證的內容為本人從事工程造價工作業績、繼續教育情況、從業行為、職業道德等。
第二十條 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為造價員驗證受理時間。造價員在網上管理系統申請驗證,并攜下列書面材料到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驗證:
(一)《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驗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造價員資格證書(原件);
(三)自治區建設廳認可的造價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
(四)《造價員業績登記手冊》;
(五)造價員本人在驗證周期(2年)內每年不少于2個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估算、概算、預算、結算、結算審核等)。
成果文件如為復印件,應加蓋造價員所在單位公章。
第二十一條 驗證結論分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種。
驗證合格者,由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驗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并加蓋造價管理機構公章,于每年7月1日前將本市經審查合格人員的材料整理好,統一報送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批并加蓋“造價員驗證合格章”。
限期整改期限為三個月,由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書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對人,到期整改仍不達標,驗證結論為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不合格并注銷《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一) 驗證時無工作業績的,或冒用他人工作業績的;
(二) 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滿2年的;
(三) 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的;
(五)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滿2次的;
(六)涂改《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轉借專用章的;
(七)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造價員名義從業的。
(八)負責編、審的有關概預(結)算文件誤差大,經自治區或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查核實,誤差在±6%以上(含本數)累計三次(含本數)以上者;
(九)死亡、服刑。
第二十三條 驗證不合格或造價員資格證書逾期未驗證;以及年滿70周歲和已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者,不再參加驗證,造價員資格證書及專用章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及專用章每6年進行一次更換,換證(章)手續于驗證同期辦理。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是指提高業務素質,更新知識,學習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進行的業務培訓、專業教育等。造價員每二年應接受不少于32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造價員繼續教育的培訓、考核、學時認定和學時登記等具體工作由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與廣西建設廳職工培訓中心(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共同組織實施。“造價員繼續教育證書”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建設教育培訓專用章”。
第五章 資格證書變更
第二十七條 造價員從業單位變動或因單位名稱改變,應在變更之日起30天內辦理變更手續,逾期不辦理變更者將視做自動放棄造價員從業資格。
造價員工作單位變動或單位名稱變更的,經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實,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造價員工作單位變動分為自治區內工作單位調動變更、跨自治區工作單位調動變更。
第二十八條 造價員工作單位調動或單位名稱變更申請資格證書變更程序:
(一)工作單位自治區內調動變更:申請人登錄“廣西工程建設標準造價信息網”(www.gxzj.com.cn)造價員管理系統,填寫《造價員資格證書自治區內變更申請表》,并下載打印,經原、現聘用單位雙方同意變更,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實,由調入企業所在地的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二)工作單位調動跨自治區變更:申請人登錄“廣西工程建設標準造價信息網”(www.gxzj.com.cn)造價員管理系統,填寫《造價員資格證書跨自治區變更申請表》(自治區外調入或本自治區調出),并下載打印。
1、自治區外調入的變更:持有外省或中價協各專業委員會頒發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者,轉入本自治區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申請人需先持原證書頒發機構出具的轉出手續、造價員資格證書,到轉入單位所在地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轉入手續,轉入核準后,轉入單位所在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回其造價員資格證書后統一到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跨自治區變更手續,經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配新的資格證號后數據入庫,重新打印資格證書,并制作新專用章。申請人應在造價員管理系統補充個人信息,憑打印的回單前往轉入單位所在地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驗后,領取新證書和專用章。
申請跨省(自治區)或行業變更的造價員,其原資格證的專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專業的,應參加我區組織的統一考試(免試《工程造價基礎知識》),成績合格者,方可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活動。
2、調出本自治區的變更:經調出企業同意變更,所在地的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實后,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本自治區手續。從業專用章收回。
(三)造價員工作單位名稱變更:申請人登錄“廣西工程建設標準造價信息網”(www.gxzj.com.cn)造價員管理系統,填寫《造價員工作單位名稱變更申請表》,下載打印,并提交涉及申請人記錄變更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原件、復印件(一式兩份),經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實后原件退還,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工作單位調動資格證書變更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工作單位調動變更申請表:
1、《造價員資格證書自治區內變更申請表》
2、《造價員資格證書跨自治區變更申請表》(自治區外調入)
3、《造價員資格證書跨自治區變更申請表》(本自治區調出);
(二)原單位的解聘證明;
(三)本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
(四)新聘用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造價員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及專用章;
(六)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二張
調出自治區外的變更,不需提供(三)、(四)材料。
第三十條 變更到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中介企業的造價員除提交第二十九條的書面材料外,還需提交人事檔案代理協議、社保機構出具的繳納養老保險名單及近期繳費憑證。
第三十一條 對于短期駐桂的持外省或中價協各專業委員會頒發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的造價員,應持《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到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核驗手續,經核驗后,到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方可在本自治區從業,并接受管理。未按規定備案的,其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每次的備案有效期為6個月,備案累計不得超過3次或12個月(以先到者為限)。如超過者,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關于“跨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造價員工作單位調動變更,原則上一年內(12個自然月)只能辦理一次。因單位倒閉、重組或更名,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可再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造價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辦理調動手續或原單位確屬關、停、并、轉的,由本人書面報告并提供有關依據,經所在地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并簽署意見,提交現單位聘用協議書(合同書),可免蓋調出單位的公章。
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于每月20日~30日將所屬轄區變更人員名單匯總上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集中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將所轄區內變更人員名單匯總上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章 資格證書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造價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活動。持證人員應當在其資格證書中所注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概(預)結算、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查等工作。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或者依法受建設項目法人委托的咨詢、代理等中介機構,編制、審(核)查建設工程概(預)結算或者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時,應當在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封面上加蓋編審人員專業資格印章和單位公章,自留副本,并將編審項目填入編審人員的業績登記表內,以備檢查。
在提交編審的概(預)結算書或者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書時,應當攜帶編審人員的資格證書,以備驗證。
第三十五條 持證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熟悉并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二)編制、審查工程造價有關文件,應當正確應用計價依據,不得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工程計價的取費范圍,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計價標準,并對編制、審查的工程造價文件質量負責;
(三)及時掌握國內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發展應用,為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制訂、修訂和補充工程定額提供依據;
(四)嚴格保守執業中知曉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五)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時,應當主動回避;
(六)不得涂改、私換或者轉借資格證書;
(七)不得編制或者審核本單位以外和依法委托以外的各類建設工程概(預)結算及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
第三十六條 進行建設工程概(預)結算、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查、咨詢,應當使用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統一規定的表式及封面;使用計算機編制、審(核)查概(預)結算、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應當使用經過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審查同意的定額套價軟件。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編制、審(核)查的概(預)結算,不得作為工程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的依據;不得作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及撥付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的依據;不得作為申報商品房價格的依據;不得作為工程造價糾紛調解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配合建設市場的執法監察,對各有關單位的造價員的概(預)結算和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等編審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造價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收回其資格證書和專業資格印章:
(一)涂改、私換資格證書、專業資格印章或者轉借他人使用的;(二)同時在兩個(含兩個)以上單位以造價員名義從業;
(三)從事與本人取得資格專業不符的工程造價業務;
(四)編制或者審核本單位以外及依法委托以外的建設工程概(預)結算、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或者投標報價的;
(五)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計價依據的規定和誠信原則,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工程計價的取費范圍,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計價標準的;
(六)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泄露從業過程中獲取的當事人商業和技術秘密;
(八)未按規定使用統一的表式、封面或者使用未經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審查同意的定額軟件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造價員的注冊單位與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單位不一致的,其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并視為在兩個單位從業,記入不良記錄。
第三十九條 造價員應配合造價管理機構建立造價員信息系統和信用檔案,接受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造價員在從業活動中的優良或不良行為,經自治區或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取證查實后,將基本事實、處理結果記入造價員信用檔案。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媒體和信息網查詢造價員資格、信用記錄等信息。
第四十條 造價員的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優良記錄記入本人信用檔案:
(一)在工程造價工作崗位上,獲得縣級以上先進工作者或勞動模范稱號的;
(二)在工程造價控制與確定工作中成績突出,受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機構書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價相關課題研究中取得獲獎成果的。
第四十一條 信用檔案記錄和公示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實經過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兩人以上的調查核實,并取得必要的證據;
(二)記入檔案前應告知本人;
(三)記入檔案需經本級造價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
(四)需要公示的記錄,應視情節輕重確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個月,不超過6個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 2月 10日起施行。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與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細則》(桂造價[2008]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