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4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8月29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 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包括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自治區和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本自治區實行統一的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的消耗量標準(定額)、計價規則等計價依據。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修訂計價依據時,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
計價依據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工程造價相關資料,公布建設工程費率、施工企業平均利潤率、工程造價平均指數和材料價格變化趨勢等造價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參考。
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價相關信息,公布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集工程造價相關資料時,建設工程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材料供應商等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發布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規范,為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的采集、分析、處理、傳輸和再利用提供電子數據標準。
第七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者工程預算控制價),應當按照自治區發布的計價依據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造價信息進行編制。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可參照前款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改變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九條 實行無標底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工程預算控制價,作為投標報價的最高限價,并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公布。
第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應當采用國家《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
第十一條 依法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應當按照中標價格確定,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依法不需招標的建設工程,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依據建設工程的施工圖預算,協商確定工程合同價。
第十二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因設計變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單項工程造價超過批準限額的,發包單位應當將設計變更方案以及相應造價文件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經確認調增或者調減的工程變更價款應當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或者核減。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查、確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以審計機關作出的竣工決算審計結論為依據。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查一次。發包人、承包人對審查報告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解決,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負責結算審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于工程結算報告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結算備案情況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通報;逾期不備案的,責令限期備案。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計價活動,應當接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建設工程造價員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投標報價、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執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無執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可以由建設工程造價員簽名并加蓋造價員專用章;招標標底(或者工程預算控制價)、工程量清單、工程結算審查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必須由執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執業注冊造價工程師以及建設工程造價員,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從業人員在編制、審查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時,不得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