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設項目復評工作服務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項目見證服務暫行辦法》已經中心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設項目
復評工作服務暫行辦法
2.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項目
見證服務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2年9月26日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設項目復評工作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復評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相關部門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進入交易中心交易后申請評標復評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評標復評(以下簡稱復評),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情形,招標人或代理機構需要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評標過程或結論進行評審,并提出復評或確認意見的過程。
第四條??復評流程如下:
(一)申請復評。招標人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招標異?!睓谀刻顚憦驮u理由并提交以下資料:
1.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復評的意見;(無行政監督部門的,由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監督部門出具同意復評意見,并由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負責人簽名)
2.復評場地申請函;
3.異議或投訴的相關材料。(如有)
(二)資料核驗。項目復評信息通過系統推送至交易中心交易受理處。交易受理處對項目信息和提交的資料進行核驗,如發現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按規定補齊或補正。
(三)預約場地。資料核驗通過后,招標人與交易受理處前臺經辦人預約復評場地及時間,填寫至系統,項目信息通過系統提交至交易受理處負責人審批。
(四)推送復評時間和場地信息。場地確定后,復評時間和場地信息由系統推送到交易中心交易評審處。交易評審處做好復評相關服務工作,電子標項目由系統自動開放項目復評權限,紙質標項目復評資料由招標人提供并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五)項目復評。招標人負責通知參加復評工作的相關人員準時簽到。交易各方主體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項目交易業務操作規程》規定進入、退出評標區域,復評專家按評標規定完成復評工作。
(六)提交復評結果和報告。復評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形成復評報告。招標人在系統提交復評結果和復評報告,復評改變原評標結果的,需說明原評標結果錯誤的原因及具體的依據;復評報告由招標人按規定向行業行政監督部門進行備案,并進行結果公示。
第五條??項目復評應由原評標委員會完成。因特殊情況,招標人無法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后,重新抽取專家進行復評。
第六條??在項目復評申請、核驗和評審過程中如發現招標人、投標人或評標專家有違法違規等異常行為的,交易中心經辦處室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交易中心相關主體異常行為記錄暫行辦法》規定,有權予以制止并做好記錄,依程序報告行政監督部門、報備交易中心交易監督處。
第七條??本辦法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項目見證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場交易項目開標、評標(評審)等現場組織服務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確保交易活動現場見證和秩序管理的有效性,根據《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9〕509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交易中心登記進場的交易項目見證服務,涵蓋項目開標前、開標、評委報到、評標、評標后等階段。
第三條 見證服務是指交易中心對進場交易項目交易環節、交易過程、交易數據和交易程序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
第四條 見證服務采用人工核驗、系統記錄、錄音錄像等形式,進行查驗和記錄。
第二章 開標前階段
第五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提前檢查開標區設備,準備相關會議用品及其它開標設施,并開啟開標區全過程錄音錄像設備。
第六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引導招標人(招標代理)提前30分鐘到達規定的開標區,檢查設備,開啟計時軟件以及其它準備工作。
第七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監督和業主代表應主動向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出示委托函或其他身份證明。交易中心見證人員收集、核實相關證明材料,組織開標會簽到并發放工作牌。
第八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引導投標人按規定時間、地點提交投標文件,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項目負責人現場簽到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按規定進行現場簽到確認。電子化交易項目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經電子簽名、電子簽章和加密打包的投標文件上傳至交易平臺系統。
第三章 開標階段
第九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和規定的程序主持開標工作。
電子化交易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登錄電子開標系統進行解密。
第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整理投標文件,打印接收招標文件、開標記錄、會議簽到表并會同監督代表簽字確認。電子化交易項目經招標人(招標代理)、投標人確認開標數據無誤后,招標人(招標代理)應當及時將開標數據上傳至電子評標系統。
第十一條 監督代表對提交和接收投標文件、開標現場工作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見證整個開標過程,維護開標現場秩序,做好開標現場記錄,開標會結束后,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引導與會人員有序離開開標現場,關閉開標室相關設備,整理會場。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于開標完成后將投標文件送到規定的評標區。采用紙質標的項目,應在現場監督人員全程監督下轉運標書,轉運過程不得與標書分離。
第十四條 投標文件需封存的,招標人(招標代理)、監督代表共同簽字確認、封存后,由交易中心見證人將投標文件送達封標區。投標文件解封,需招標人(招標代理)、監督代表共同檢查密封性、見證解封,送至規定的評標區。
第四章 評委報到階段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開啟通訊設備屏蔽系統、門禁安檢系統。檢查并開啟評標室設備,準備好評標必備用品及設施。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按通知規定的時間進行報到,交易中心見證人員驗證評委身份,發放評標工作牌,引導評委寄存手機、電子設備和隨身物品后通過安檢門檢查進入指定的評標室。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規定時間內未到達評標區的,由交易中心見證人員負責如實記錄并將情況報告行業監督部門,如需補抽的,按有關規定補抽評委。
第十八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記錄評委報到時間、評標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宣讀評標紀律,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署評標(評審)專家承諾書。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嚴格遵守評標紀律和交易中心管理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獨立完成評標工作。發現需要回避的,應當及時告知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并辦理回避手續。
第二十條 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督人員或項目單位授權的現場監督人員,應根據系統授權通過身份核驗后進入指定評標室(監控室)?,F場監督人員應遵守評標評審現場紀律,不得做與項目監督無關的事。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組織評標工作人員通過在系統錄入的身份信息,經核驗后進入指定評標室(工作室)。組織評標工作人員應遵守評標評審現場紀律,按招標文件規定程序開展工作,不得做與本項目無關的事。
第五章 評標階段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在評標階段服務期間,不與評委及招標代理工作人員低聲交談,不在評標區談論與工作無關的話題,不參與項目評標事項的討論,按開評標工作記錄表上的各項內容進行見證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做好評標資料的傳遞,對所傳遞的資料適當檢查,嚴禁傳遞違規資料。注意觀察視頻監控,每隔15分鐘主動進入評標區巡查一次,及時處理現場情況。
第二十四條 招標或投標文件需要澄清的,或需要投標人答辯和展示樣品的,相關人員應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封閉區進行澄清、答辯或展示。
第二十五條 需要招標人(招標代理)協助評標或清標的特殊項目,經向交易中心報備后,相關人員由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帶領可以進入指定的評標區進行輔助評標或清標。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認真復核評標結果和評標報告,確認無誤后,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完成評標工作。
第二十七條 現場監督人員、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評標評審專家不能隨意出入評標區。項目評標結束后,評標室內相關人員應統一離開評標區。
第二十八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在視頻見證過程中,發現相關責任主體有異常行為的應通過電話或告知現場工作人員予以提醒或制止,經提醒或制止仍存在的,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做好評標記錄工作,并依法協助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企業誠信庫和評標評審專家“一標一評”工作。
第六章 評標后階段
第三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按照評標勞務報酬規定發放勞務費。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會同交易中心見證人員整理評標資料,復印招標文件、評標過程資料留存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整理會場,關閉評標室的相關電子設備,關好評標室門窗。
第三十三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在項目結束后的2個工作日內負責收集、整理并上傳開評標資料,并將紙質資料全部移交。
第七章 異常情況處置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對提交(接收)投標文件、開標過程有異議的,應當場提出。招標人(招標代理)、監督代表應當場答復。
第三十五條 電子化交易項目出現技術或其它異常,按照交易中心信息系統安全應急預案處置。
第三十六條 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做好異常情況記錄和音頻視頻見證,按規定上報。
第三十七條 重新組織招標,應按照交易中心交易流程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