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外部作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南府規〔2023〕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各市直企業: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外部作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2月13日
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外部作業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范圍內外部作業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外部作業(以下簡稱“外部作業”)的活動。
第三條 下列范圍為軌道交通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以及地面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含連通道)、通風亭、控制中心、變電站、冷卻塔、地面站房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和車輛段、停車場用地邊界外側十米內;
(四)城市軌道交通過江(河、湖)隧道、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應每半年更新保護區范圍,通過報紙、網站等方式公布并做好相關宣傳工作,設置明顯的邊界標志或安全警示標志,負責編制完善《地鐵保護區外部作業項目方案征求意見在線辦理指南》《軌道交通突發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建立城市軌道交通保護管理平臺,開展保護區范圍內安全巡查,及時制止危害保護區安全的各種活動,并定期向相關部門報送巡查及意見回復情況。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活動。
第六條 市各級發展改革和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外部作業立項審批、核準時,應督促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征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意見。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部作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時,應督促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征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意見。
第八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辦結外部作業施工許可證后,及時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開展已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外部作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會同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城市地下規劃“一張圖”。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職責開展相關違法違規案件處罰工作,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市市政園林、水利、公安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行業管理職責配合做好外部作業的安全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軌道交通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責任,配合市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南寧市各建設工程的參建單位或個人、第三方評估、第三方監測等相關單位開展地下作業時,應先調閱工程周邊建(構)筑物、水電氣、地下管線配套等相關檔案,組織實地排查工作,制定專項技術方案。如發現工程在保護區范圍內,應依照本辦法主動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做好保護區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外部作業流程管控
第十三條 在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下列外部作業的,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根據《地鐵保護區外部作業項目方案征求意見在線辦理指南》要求向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并征求意見,經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同意后按規定辦理相關作業手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應在收到書面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回復書面意見。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二)敷設管廊(線)、地面堆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鉆探、挖掘、地基加固、打井、錨噴、取土、采石、采砂;
(三)修建塘堰(圍堰)、開挖河道水渠;
(四)在過江(河、湖)隧道周圍實施河道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錨停靠等活動;
(五)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施工作業;
(六)敷設或者搭架管線、吊裝等架空作業;
(七)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作業活動。
第十四條 當外部作業出現設計變更時,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變更前將相關資料重新報送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并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實施外部作業前,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針對軌道交通相關設施安全組織編制安全防護方案,內容主要包括工程概況、水文地質情況、與軌道交通結構的空間位置關系、施工過程風險辨識、施工全過程對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措施、信息化施工的相應機制及控制要點、軌道保護應急預案等,外部作業的各參建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方案。
第十六條 當保護區范圍與其他市政設施或既有結構保護區域發生重疊時,遵循建設優先原則,后期建設項目應對先期建設項目予以必要的保護。對于同步實施的項目,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與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做好技術對接,共同優化和設計安全防護方案,確保雙方項目順利實施。
第四章 外部作業安全評估
第十七條 外部作業實施前應根據相關行業規范開展影響等級分類。影響等級判定為特級、一級的,必須進行安全評估;判定為二級的,宜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應由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單位進行,選取的第三方評估單位不得與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有利害關系。
第十八條 安全評估包括外部作業影響預評估、外部作業過程評估、外部作業影響后評估,宜貫穿于外部作業的設計、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多個階段,并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的意見開展。
第十九條 根據相關行業規范判定為重大影響外部作業的,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組織設計單位出具針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設計方案,由第三方評估單位對設計方案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安全評估應形成安全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對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的風險源識別分析、安全影響評估、結論及對外部作業的設計、施工、監測建議等。
第五章 外部作業安全監測
第二十一條 外部作業影響等級判定為特級、一級、二級的,外部作業設計單位應結合安全評估報告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的需求提出保護性監測意見,并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單位編制地鐵保護專項監測方案,監測方案應經建設方、設計方等認可,選取的第三方監測單位不得與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有利害關系。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結構的監測方案,應依據結構受外部作業的影響特征、結構安全防護要求及外部作業實施前所開展的安全評估成果編制,監測方法應采用儀器監測和巡查檢查相結合的方法。
第二十三條 外部作業實施期間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結構的監測應能準確、完整、連續、及時地反映周邊外部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結構的局部和整體的影響程度、變化速率、變化趨勢等情況。其監測周期應根據外部作業影響風險等級、實施周期及所處區域的地質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四條 監測工作開展期間,第三方監測單位應按監測方案要求向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提交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并承擔相應責任。監測單位應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的要求將監測數據上傳至城市軌道交通保護管理平臺。
第六章 保護區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負責保護區范圍內安全巡查,組織設置專門巡查隊伍或委托第三方專門巡查隊伍,配備專職巡查人員和設備,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巡查工作實施細則及巡查問題處置機制,并做好巡查記錄及資料存檔工作。各運營站點管理人員納入軌道保護日常巡查體系,不定期對站點線路保護區范圍進行巡查,增強發現保護區安全隱患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受其委托的巡查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危害活動,并采取補救措施。經勸阻無效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外部作業實施前,應做好地下管線等周邊環境排查工作,履行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加強對外部作業參建單位日常管理,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的要求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日常作業監督、緊急情況處理等方面的責任。當外部作業出現險情時,必須按照軌道保護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根據《軌道交通突發事故綜合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外部作業的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實施前,應主動對接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獲取保護區軌道線路走向、埋深等詳細資料,制定勘察作業方案,在確保不危害保護區安全的情況下開展勘察作業。
第二十九條 外部作業的設計單位應結合相關行業規范,充分考慮軌道交通既有結構現狀,明確施工監測參數及頻次,并經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確認,出具確保軌道交通既有結構安全的設計圖紙。
第三十條 外部作業的施工單位或個人在外部作業實施期間,應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進行作業,并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保證作業安全,避免發生險情。當外部作業出現險情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優先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及設施結構安全,并及時報告外部作業的建設單位。
第三十一條 外部作業的監理單位應編制專項監理細則、制定質量安全預控措施和進度控制計劃,在施工過程中開展重點檢查,按監理規范的要求和實際施工情況采取巡視、旁站和平行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理,并做好監理記錄。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因外部作業導致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損壞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受到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承擔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修繕及恢復功能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單位舉報保護區范圍內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外部作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經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其他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